(2017)鲁0281民初6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大宏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首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宏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首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837号原告:山东大宏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德盛。被告:青岛市首胜实业有限公司,住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继升。原告山东大宏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首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704.5元,由原告山东大宏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