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黎天有与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天有,张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462号原告:黎天有,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兴、莫逗道,均为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华,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天有诉被告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天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天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黎天有负担。审 判 长 练洪森代理审判员 梁 恒人民陪审员 赵红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泳仪书 记 员 廖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