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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理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理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58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理,男,汉族,1977年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理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朱理以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了何家沟排水口护砌的工程项目,朱理因工程结束后不能出具发票核销工程费用,通过街头小广告在黑龙江晴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2张金额共计102万元的劳务费发票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入账结算,该发票应缴税额为34272元。被告人朱理于2016年12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理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朱理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理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已交纳。)二、本案所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427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成人民陪审员  李慧萍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艳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