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黑沟村民委员会李云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黑沟村民委员会,李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黑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丹东市。法定代表人吕勇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云贵,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黑沟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云贵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民三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