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阳、刘燕等与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阳,刘燕,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860号原告:周阳,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刘燕,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浦2号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787629336。法定代表人:姚爱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宜,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阳、刘燕诉被告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周阳、刘燕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阳、刘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阳、刘燕撤诉。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计238.5元,由原告周阳、刘燕负担。审 判 员  葛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利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