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友凤、罗林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友凤,罗林英,罗林娣,罗志军,罗土荣,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8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友凤,女,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林英,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林娣,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军,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土荣,男,193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州���星子镇。法定代表人:欧阳雄玉,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欧晓梅,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友凤、罗林英、罗林娣、罗志军、罗土荣因与被上诉人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188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代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上诉人唐友凤、罗林英、罗林娣、罗志军、罗土荣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逾期未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友凤、罗林英、罗林娣、罗志军、罗土荣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经本院通知而未在限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友凤、罗林英、罗林娣、罗志军、罗土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伟诚审判员 刘永戈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伟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