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1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何爱明、杜呈香与汪为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明,杜呈香,汪为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719号原告:何爱明,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杜呈香,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汪为道,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何爱明、杜呈香与被告汪为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左玉国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晨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