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陕0122执315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西安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项、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西安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及机构代码 标的 赵顺姬 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1幢21011室 583894.57元 西安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