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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春林与王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春林,王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632号原告:申春林,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王虎生,男,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申春林与被告王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申春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春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