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勤壤、桂兴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勤壤,桂兴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638号被执行人徐勤壤,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桂兴省,男,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本院在执行徐勤壤、桂兴省盗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长庆审判员  王必胜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梦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