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林镜洪与王仲田、向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镜洪,王仲田,向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92号原告:林镜洪,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金堂县隆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仲田,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向菊芳,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镜洪被告王仲田、被告向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镜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镜洪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镜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林镜洪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太华人民陪审员 兰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斯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