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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林镜洪与王仲田、向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镜洪,王仲田,向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92号原告:林镜洪,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金堂县隆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仲田,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向菊芳,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镜洪被告王仲田、被告向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镜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镜洪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镜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林镜洪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太华人民陪审员  兰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斯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