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坤与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坤,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宋坤。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成,董事长。申请人宋坤与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8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坤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216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