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殿华、赵传芝、赵传英、赵传玲与被执行人宋长富、宋绪昌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殿华,赵传芝,赵传英,赵传玲,宋长富,宋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65号申请执行人:赵殿华,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库都尔林业局育林经营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赵传芝,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库都尔林业局育林经营所知青,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赵传英,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赵传玲,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原林林场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宋长富,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正在羁押。被执行人:宋绪昌,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殿华、赵传芝、赵传英、赵传玲与被执行人宋长富、宋绪昌交通肇事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长富、宋绪昌各银行均无存款,名下无房产与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宋长富现在狱中服刑。被执行人宋绪昌独自照顾母亲无法拘留。申请执行人赵殿华、赵传芝、赵传英、赵传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