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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43年4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沂源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沂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幸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春天以来,被告人张某在山东省沂源县中庄镇社庄村自家院墙西侧空地非法种植罂粟,于2017年5月16日被沂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强制铲除,现场清点共计1108株。经沂源县林业局检验认定符合植物学罂粟植物特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清点记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沂源县林业局关于对罂粟植物的检验报告及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昌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