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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仁华、管水生等与郭冬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华,管水生,黄元,郭冬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074号原告:刘仁华,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原告:管水生,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原告:黄元,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被告:郭冬生,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无业,住安福县。原告刘仁华、管水生、黄元与被告郭冬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刘仁华、管水生、黄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仁华、管水生、黄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仁华、管水生、黄元负担。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