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荣军、胡海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军,胡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王x,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x,女,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胡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海英自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15000元整,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诚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