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8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侯胜章与闫正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胜章,闫正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8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胜章,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闫正栓,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执行侯胜章与闫正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审理该案时,裁定冻结闫正栓在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闫正栓名下位于枣阳市xxxx处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限被执行人李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育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