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爱平与赵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平,赵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463号原告:周爱平,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赵建国,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周爱平与被告赵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周爱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爱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爱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813元,减半后收取3406元,由周爱平负担。审 判 长 申丽华审 判 员 朱艳涛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