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爱平与赵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平,赵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463号原告:周爱平,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赵建国,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周爱平与被告赵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周爱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爱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爱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813元,减半后收取3406元,由周爱平负担。审 判 长  申丽华审 判 员  朱艳涛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