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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甄某甲与甄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某甲,甄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甄某甲,女,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哈尔滨实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甄某乙,女1967年5月2日生,汉族,哈尔滨轻型车厂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甄某甲与被执行人甄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6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新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