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甄某甲与甄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某甲,甄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甄某甲,女,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哈尔滨实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甄某乙,女1967年5月2日生,汉族,哈尔滨轻型车厂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甄某甲与被执行人甄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6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新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