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兴峰与王少春、崔号、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峰,王少春,崔号,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015号原告:张兴峰,现住白山市。被告:王少春,现住白山市。被告:崔号,现住白山市。被告: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39-1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林玉坤,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兴峰与被告王少春、被告崔号、被告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兴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误工费10,161.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17,661.45元。安装义眼片5次,3年一次,一次一万,共计五万元。总计:67,661.45元2.要求依法评残,并按伤残等级给付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取得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为临江市公安边防大队苇沙河蝙蝠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施工地点临江市苇沙河镇苇沙河村,合同工期为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26日。原告被安排给出租屋厨房劈柴,为厨房引火,在劈柴过程中原告左眼被崩伤。嗣后,原告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临江市仲裁委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不服诉至临江市法院,法院判决原告与白山市祥达建筑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上诉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原维持了一审判决。为此,现原告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依法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地址被告王少春现不在该地址居住,导致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兴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孝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