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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宁国市松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逢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松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逢春,宁国市瑞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松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绿宝花园城一期,组织机构代码59705797-3。法定代表人:李成虎,经理。被执行人:王逢春,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瑞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497056-8。法定代表人:王逢春。申请人执行人宁国市松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逢春、宁国市瑞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逢春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宁港路凤形山庄C302室房产一套。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查封房产予以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逢春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宁港路凤形山庄C3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启智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