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6刑初82号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出生于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群众,户籍所在地丰宁满族自治县。2013年10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后在逃,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某某,出生于河北省隆化县,户籍所在地隆化县。2012年2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承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后在逃,2017年5月2日被抓获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孙晓平、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1月3日23时许,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皇廷会所KTV二楼,郭某1与孙某某(已判刑)发生争吵,在争吵后孙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2(批捕在逃)、王某、吕某某等人持刀子、灭火器、方砖、酒瓶子等物品在皇廷会所KTV二楼走廊及皇廷会所门口对被害人郭某2进行殴打,造成郭某2面部、头面皮肤裂伤,右手指、中指皮肤裂伤,左前臂指浅、深屈指腱部分断裂、掌长肌腱完全断裂,左前臂正中神经挫伤,左前臂皮肤、软组织裂伤,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2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及事实均无异议,庭审中未行辩解。王某的辩护人认为在殴打郭某2过程中王某仅是用拳脚殴打,主观恶性较轻,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属于青少年犯罪,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23时许,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皇廷会所,被害人郭某1与孙某某(已判刑)发生争吵后发生厮打,后孙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吕某某及郭某2(在逃)持刀子、灭火器、方砖等物品在皇廷会所KTV二楼走廊及皇廷会所门口对郭某2进行殴打,致郭某2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1、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将王某、吕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3月20日抓获王某,2017年5月2日抓获吕某某。2、被害人郭某2陈述,证实2015年11月3日22时许,其和张某1、任东升等人在皇廷会所KTV888包厢唱歌时孙某某也去了,其和孙某某说话过程中吵起来,孙某某用啤酒瓶子打其,其也用啤酒瓶子打孙某某头部一下,其和孙某某厮打起来,张某1和任东升将二人拉到包厢门口,二人在门口又厮打起来,接着隔壁包厢的郭某2、王某、吕某某出来对其拳打脚踢,孙某某在走廊里找到一个灭火器打其头部,被张某1拉开后其到了皇廷会所门口,其见孙某某、郭某2、王某和吕某某追出来,其从车里拿出一根钢管打了孙某某一下,王某捡起一块石头砸在其右腿关节处,其就倒地上了,郭某2从地上捡起一块板砖,孙某某和另外三个人说上车把刀拿出来,接着孙某某拿匕首扎其左胳膊一下,吕某某拿镐把打其左腿和身上几下,王某和郭某2对其拳打脚踢,打了一会他们就走了。3、证人证言。(1)李某1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其在皇廷会所做经理。一天晚上其在三楼值班,孙某某和不少人先来到308包房,邢老三他们一帮人是后来的,在三楼888包房。后来孙某某和一个男的去了888包房,没多长时间,孙某某和邢老三撕扯到一块,有不少人往开拉,其去拉架拉不开就报警了,他们在楼道里打了三四分钟就分开了,两个包房的人就都下楼了,他们走后发现一个果盘架碎了,楼道墙上有血;(2)张某1证言,证实当晚其和张某、任东升、郭某2等人在大阁镇皇廷会所包房唱歌期间,孙某某和一个男的来我们包房,孙某某和郭某2在沙发上说话时不知为什么吵了起来,接着孙某某同一起来的男子就和郭某2厮打在一起,孙某某和郭某2双方都拿啤酒瓶互相对打,其因为认识双方就上前拉架,从外面进来两个男子对郭某2拳打脚踢,孙某某等四人和郭某2被拉开后都走了,其到楼下见郭某2满脸是血就把他送县医院去了;(3)刘某证言,证实当日在皇廷会所,孙某某和邢老三不知为什么吵吵起来,接着孙某某和邢老三厮打一起,没注意双方是怎么打的,见邢老三脸上都是血,孙某某脸上也有血;(4)张某证言,证实当时在皇廷会所唱歌期间,孙某某进来和大家喝完酒后和邢老三坐一块了,不知怎么回事就动手了,俩人从桌上拿啤酒瓶打对方,我们就拉着,分开后二人跑楼道里还打,我们就往开分他们,我的衣服上都是血,回房间脱了半袖再出来时楼道里就没人了,其在歌厅门口见邢老三在马路边坐着,周边没人,他头上、身上都是血,其和张某1把他送到医院;(5)孙某某证言,证实其和郭某2、王某、吕某某与郭某2在皇廷会所打架的过程。4、现场勘查材料,证实经勘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价值痕迹物证。5、鉴定意见。(1)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冀盛唐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95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实郭某2左前臂指浅、深屈指腱部分断裂、掌长肌腱断裂,左前臂正中神经挫伤,左前臂皮肤、软组织裂伤,头面部皮肤裂伤,右手示、中指皮肤裂伤等,上述损伤经行临床对症治疗。目前,其全身多处遗留瘢痕累计达15.0cm以上。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5】伤鉴字第478号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孙某某之伤情符合钝性外力致伤,外伤致头皮裂伤,面部皮肤裂伤,左手无名指挫伤,甲床积血,孙某某之伤情属于轻微伤。6、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情况说明,证实孙某某对参与殴打郭某2的郭某2、王某、吕某某的辨认经过。7、书证。(1)承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冀承劳教字(2012)第1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呈批报告,证实2012年2月22日,吕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承德市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丰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孙某某被判刑情况。8、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户籍登记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吕某某均无异议,证据间相互印证,结合被告人供述,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吕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王某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海英人民陪审员 许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 阁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