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218许旭明、朱礼智与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旭明,朱礼智,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218号申请执行人许旭明,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朱礼智,男,1966年12月1日,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通灌北路国际商务大厦A座2310室,组织机构代码:91320700139003812P。法定代表人张秀霞,董事长。许旭明、朱礼智申请执行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件一案,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连仲字第00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旭明、朱礼智申请执行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件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218号,执行依据:(2017)连仲字第0018号仲裁裁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绪凡审判员 徐明山审判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宜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