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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梁华锦、白淋盛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锦,白淋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622号申请执行人:梁华锦,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白淋盛,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西南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梁华锦与白淋盛(2017)浙0281执2622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华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华锦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2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