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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磊、宋丽华等与王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宋丽华,王磊,厉彦雷,李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1140号原告:徐磊,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原告:宋丽华,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前伟,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告:厉彦雷,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彩,莒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娜,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县。原告徐磊、宋丽华与被告王磊、厉彦雷、李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磊、宋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在2015年5月以260万元的价款购得莒南县金世界步行街沿街楼一处,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6月,被告王磊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被告厉彦雷、李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原告的沿街楼以143万元的价款出售给被告厉彦雷、李娜。该价格明显偏低,显失公平,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依法审理。本院认为,2015年5月9日,原告徐磊与案外人胡萍以原告徐磊的名义与陈晓丽、胡仁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60万元的价格向陈晓丽、胡仁宝购买位于莒南县金世界步行街的沿街楼一处。后莒南县公安局以徐磊、胡萍就该宗楼房的买卖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公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对胡萍以涉嫌合同诈骗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磊、宋丽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韦捷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徐世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靳如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