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蒋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2932号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忠,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章伟,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蒋欢。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蒋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枳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