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建宾与徐剑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宾,徐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3596号原告陈建宾,男,1992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被告徐剑峰,男,1985年5月3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陈建宾诉徐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陈建宾负担。审判员 韩树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英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