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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建宾与徐剑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宾,徐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3596号原告陈建宾,男,1992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被告徐剑峰,男,1985年5月3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陈建宾诉徐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陈建宾负担。审判员  韩树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英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