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申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桂英、郝俊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桂英,郝俊杰,郝文生,杨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英,女,193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峰,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俊杰,男,201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理人郝文生,系郝俊杰父亲。法定代理人杨海燕,系郝俊杰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文生,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海燕,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再审申请人李桂英因与被申请人郝俊杰、郝文生、杨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6)豫05民终7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桂英申请再审称,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应撤销。三座房屋每平方米342元、418元、440元,成交价明显低于周边市场价每平方米3000元,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二、购买方没有支付房屋价款,合同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郝文生、杨海燕以郝俊杰的名义,以更换房产证为名,非法侵占申请人合法财产,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的,致使申请人合法利益受到极大侵害。三、孩子和孙子为达到侵占申请人房产目的以欺骗方式不择手段,诉至法院仍不悔改,一、二审未查清事实,存在程序错误,合同显失公平应撤销,再审应对本案房产予以评估。应撤销三份房屋买卖合同,恢复房屋归李桂英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桂英为郝文生的母亲。郝文生与杨海燕为夫妻关系,郝俊杰系郝文生与杨海燕之子,李桂英的孙子。原审判决根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安阳市房屋转移登记询问笔录、单身具结书等证据,对李桂英所称被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相关手续上签字的理由没有采信,对其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桂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爱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