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4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建强与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8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6161A。法定代表人:吴业,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梅,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强,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上诉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建强达成和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及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