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公正、张伟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公正,张伟东,关红,范清华,杨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执异80号异议人:杨公正申请执行人:张伟东被执行人:关红被执行人:范清华被执行人:杨海华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东与被执行人关红、范清华、范金兰、徐秀英、杨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公正对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做出(2017)鲁05执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海华名下位于东营区西二路胜华路以东泰安路以南434幢3号(东房权证西二路字第××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杨海华系父子关系。案外人与东营市长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的东营区西二路胜华路以东泰安路以南434幢3号(东房权证西二路字第××号)房产。案外人向东营市长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涉案该房产的全部购房款。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人系申请人,而非杨海华。案外人将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海华名下,只是要求被执行人杨海华顶名,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人确系案外人。中院因被执行人杨海华涉及经济纠纷查封并执行该房产属于执行错误,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院解除对东营区西二路胜华路以东泰安路以南434幢3号(东房权证西二路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查明,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东仲字第400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关红、范清华偿还申请人张伟东借款本金850000元,支付利息44678.36元、律师费5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49978.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申请人范金兰、徐秀英、杨海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进入执行阶段,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东营区西二路胜华路以东泰安路以南434幢3号涉案房产的权利人是被执行人杨海华。2017年3月22日,本院做出(2017)鲁05执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海华名下位于东营区西二路胜华路以东泰安路以南434幢3号(东房权证西二路字第××号)。本院认为,案外人杨公正认可东营区西二路胜华路以东泰安路以南434幢3号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海华名下,且上述房产确实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海华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属”。因此,法院可以将上述房产作为被执行人杨海华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案外人仅以提供的购房款收据主张其已向东营市长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上述涉案房产的全部购房款,不能够对抗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海华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杨公正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贯英审 判 员 董庆忠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