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曲某乙、曲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曲某甲,曲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曲某甲,男,1947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曲某乙,男,1997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某乙、曲某丙继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