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0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曲某乙、曲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曲某甲,曲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曲某甲,男,1947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曲某乙,男,1997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某乙、曲某丙继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