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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10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军诉李航、李玉华、李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李航,李玉华,李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507号原告:黄军,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松艳,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航,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被告:李玉华,女,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李天祥,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志明,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军诉被告李航、李玉华、李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黄军负担,余额5500元退还原告黄军。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汤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绍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