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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8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桂利、杨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利,杨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429号申请执行人:赵桂利,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杨侃,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赵桂利与被执行人杨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6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赵镥杰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84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