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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文山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918号原告:文山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HXU,住所地:文山市。法定代表人:陆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梅,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xx,男,现住文山市。原告文山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文山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山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俊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