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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臧浩与李松波、刘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浩,李松波,刘文忠,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965号原告:臧浩,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松波,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刘文忠,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莱西市河头店政府工作。被告:李建华,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莱西市实验中学工作。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浩撤回对被告李松波、���文忠、李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