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磊,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罡头村中心大街西23排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陈磊酒后驾驶冀A×××××号轿车,沿新乐市建新街由北往南行驶至“康家饭店”门前路段时,与周某驾驶停放在路西侧的冀A×××××号出租车相撞,后冀A×××××号出租车又与葛某驾驶停放在路东侧的冀A×××××号轿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磊血液乙醇含量为23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陈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葛某无责任。2017年1月12日,此事故三方就经济赔偿达成一致并已经履行,被告人陈磊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警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无前科证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周某、葛某的陈述、被告人陈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