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建龙与张德胜、张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龙,张德胜,张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310号原告:陈建龙,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告:张德胜,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张克伟(经查无相关身份信息)。原告陈建龙与被告张德胜、张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建龙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陈建龙负担。审判员 黄田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达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