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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建龙与张德胜、张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龙,张德胜,张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310号原告:陈建龙,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告:张德胜,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张克伟(经查无相关身份信息)。原告陈建龙与被告张德胜、张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建龙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陈建龙负担。审判员  黄田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达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