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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王俊卿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俊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3行审68号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宋传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刚,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齐民,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俊卿,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6)第164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王俊卿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长清区峰山路路西超意兴快餐店楼顶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经下达限期改正通知,逾期未改正。依据《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6)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自接到决定书三日内自行拆除所设户外广告设施,并处罚款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定,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6)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1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王俊卿,被申请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罚款3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6)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6)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申请人王俊卿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30000元的义务。三、如被申请人王俊卿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健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宝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