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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再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象州广鑫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象州广鑫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再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象州广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罗秀镇担干谷岭。法定代表人:郑玉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海,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风路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孙术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贤根,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象州广鑫矿业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281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鄂02民申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以及原审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时,未直接向象州广鑫矿业有限公司进行送达,而向案外人程时稳进行送达,剥夺了象州广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再审案件受理费24,000元,退还给象州广鑫矿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詹 军审判员 童 威审判员 曹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