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恢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重庆昊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贺勇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昊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恢51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昊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气象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1048849A。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勇,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昊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贺勇于2017年7月24日支付1000元给申请人重庆昊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已支付);二、余款15800元由被执行人贺勇在6个月内付清,支付期限为每月30日,申请人重庆昊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利息的执行请求,如被执行人未在6个月内付清余款,则申请人有权追收利息;三、贺开维对和解事项提供担保。申请人重庆昊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次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民初1623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