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01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国富与吴永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富,吴永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406号原告:吴国富,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文(系原告的儿子),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吴永贵,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原告吴国富与被告吴永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国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本院决定收取200元,由原告吴国富承担,余款退给原告吴国富。审判员 张  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伟(代)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案号(2017)黔2601民初2406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吴国富送达地址凯里市人民法院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张荣华送达人:张荣华、李成伟注: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送达各类诉讼文书时使用。2、如同时送达多种诉讼文书,可在“送达文书”一栏中分别填写文书的名称、件数。3、当事人前来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一栏可填写“×××人民法院”。4、留置送达的,应当在备考栏内记明情况。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案号(2017)黔2601民初2406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吴永贵送达地址凯里市人民法院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张荣华送达人:张荣华、李成伟注: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送达各类诉讼文书时使用。2、如同时送达多种诉讼文书,可在“送达文书”一栏中分别填写文书的名称、件数。3、当事人前来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一栏可填写“×××人民法院”。4、留置送达的,应当在备考栏内记明情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