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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陶会国、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银山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会国,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银山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68号申请执行人:陶会国,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银山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陶会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会国与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银山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将案件款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钢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周德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