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14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114013043333D,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普德村120号。负责人:朱永俊,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端木某,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申请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北区堂邑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丁洪斌。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申请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将罚款缴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强制执行的请求。审 判 长 杨 俏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人民陪审员 龚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