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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8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小平与龚明栋、陈南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平,龚明栋,陈南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876号之三原告:杨小平,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顺,系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系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明栋,男,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陈南萍,女,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杨小平诉被告龚明栋、陈南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杨小平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02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8010元,退回原告33010元。审 判 长  陈园人民陪审员  陈英人民陪审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