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8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小平与龚明栋、陈南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平,龚明栋,陈南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876号之三原告:杨小平,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顺,系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系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明栋,男,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陈南萍,女,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杨小平诉被告龚明栋、陈南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杨小平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02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8010元,退回原告33010元。审 判 长 陈园人民陪审员 陈英人民陪审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