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显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5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显刚,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杨显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6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显刚于2017年6月10日22时许酒后驾驶渝x**小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聚云山隧道出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检验,杨显刚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25mg/10O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显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显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显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伦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福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