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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段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990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段某,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王某,女,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张某与被告段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