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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蒋王聪与邢海挺、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王聪,邢海挺,陈颖,夏贤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096号原告:蒋王聪,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邢海挺,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颖,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夏贤鸿,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蒋王聪为与被告邢海挺、陈颖、夏贤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蒋王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王聪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王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蒋王聪负担。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