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02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异22)何某申请庄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某,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异22号案外人:何某。申请执行人:庄某某。被执行人:路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与被执行人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5)铁银执字第7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路某丈夫何某在X帐户、X帐户、X帐户存款X万元;查封何某在铁岭市X万元。后案外人何某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辽12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何某的执行异议,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于案外人何某的执行异议重新审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审查案外人何某的执行异议;重新审查期间中止对案外人何某银行帐户存款及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审判长 杨 威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铁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