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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河北奥欧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新余新维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奥欧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余新维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5财保11号申请人:河北奥欧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5号万达广场B座-1805室。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新余新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州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曲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河北奥欧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新余新维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认为被申请人新余新维新能源有限公司欠款较多,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新维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1010.845万元。为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奥欧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余新维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1010.84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李斌审判员谢成柱审判员孟佳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杜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