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上海美矿机械有限公司、舞钢市天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美矿机械有限公司,舞钢市天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矿机械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劳动路158号1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1937995J。法定代表人:赵晓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天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舞钢市庙街乡山和庄村东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97308661G。法定代表人:王国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小伟,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美矿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舞钢市天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涉诉的液压圆锥破碎机是否能正常投产、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基本事实,未予以查明,直接影响到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上海美矿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7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小青审 判 员 王光辉代理审判员 李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